******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报批申请及《钟山县同古镇水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环评报告表基本能按要求编制,对环境质量现状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评价标准适宜,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明确,提出了较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达到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本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性质为新建,位于贺州市钟山县同古镇同古互通旁(111度11分55.052秒,24度22分54.400秒),项目代码:2312-451122-04-01-736720。项目占地面积5690m2,项目共建设2条生产线,其中1条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年产4.3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1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产4万立方米自用商品混凝土。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水稳站、混凝土站生产线、产品仓库、原料堆场、办公生活区等其他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等。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砂石、石粉、煤灰→碎石、石粉、煤灰料棚→配料仓→计量系统;水泥→水泥筒仓→计量系统;水、外加剂→水泵→计量系统→搅拌→成品外运。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工艺流程:水、外加剂、碎石、机制砂、水泥、粉煤灰及矿粉→搅拌机→混凝土运输车辆→外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5%。
三、环境保护目标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敏感保护目标。项目主要大气环境目标为祥堡村(西北面60m)、太平村(西南面400m)、兴隆村(东南面310m);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中寨河(西面285m)。
四、产业政策和规划相符性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该项目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
五、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六、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施工期密闭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扬尘的影响。
2.施工期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泼洒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3.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不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利用部分进行回用处理,不可利用的部分清运至指定的堆放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营运期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1.营运期配料及计量系统、搅拌系统、包装系统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碎石引起的粉尘,采用料仓加顶棚并洒水润湿的方式降尘。对易产生扬尘的工段、地点设置相应的雾化喷淋装置,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并配备高压水枪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车辆运输过程中进行遮盖。原料堆场进行四面封闭处理,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喷嘴,定期喷水,在厂房周围密集种植植被。
2.营运期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四周截排水沟收集到沉淀池沉淀后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容积为6m3)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3.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大的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处理措施,并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合理布置车间,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生产。
4.营运期生产过程中收集到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石料和沉淀池废砂石直接作为生产水泥稳定碎石的原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营运期项目须做好环境风险防范。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请执法股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报告表批复后,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项目开工前需到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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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报批申请及《钟山县同古镇水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环评报告表基本能按要求编制,对环境质量现状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评价标准适宜,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明确,提出了较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达到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本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性质为新建,位于贺州市钟山县同古镇同古互通旁(111度11分55.052秒,24度22分54.400秒),项目代码:2312-451122-04-01-736720。项目占地面积5690m2,项目共建设2条生产线,其中1条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年产4.3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1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产4万立方米自用商品混凝土。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水稳站、混凝土站生产线、产品仓库、原料堆场、办公生活区等其他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等。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砂石、石粉、煤灰→碎石、石粉、煤灰料棚→配料仓→计量系统;水泥→水泥筒仓→计量系统;水、外加剂→水泵→计量系统→搅拌→成品外运。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工艺流程:水、外加剂、碎石、机制砂、水泥、粉煤灰及矿粉→搅拌机→混凝土运输车辆→外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5%。
三、环境保护目标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敏感保护目标。项目主要大气环境目标为祥堡村(西北面60m)、太平村(西南面400m)、兴隆村(东南面310m);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中寨河(西面285m)。
四、产业政策和规划相符性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该项目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
五、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六、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施工期密闭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扬尘的影响。
2.施工期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泼洒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3.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不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利用部分进行回用处理,不可利用的部分清运至指定的堆放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营运期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1.营运期配料及计量系统、搅拌系统、包装系统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碎石引起的粉尘,采用料仓加顶棚并洒水润湿的方式降尘。对易产生扬尘的工段、地点设置相应的雾化喷淋装置,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并配备高压水枪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车辆运输过程中进行遮盖。原料堆场进行四面封闭处理,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喷嘴,定期喷水,在厂房周围密集种植植被。
2.营运期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四周截排水沟收集到沉淀池沉淀后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容积为6m3)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3.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大的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处理措施,并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合理布置车间,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生产。
4.营运期生产过程中收集到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石料和沉淀池废砂石直接作为生产水泥稳定碎石的原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营运期项目须做好环境风险防范。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请执法股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报告表批复后,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项目开工前需到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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